法院誤將未失蹤人宣告死亡,得聲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

近年因政府宣導地籍清理,當事人王先生於某日上網查詢時,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得跟其先祖姓名王○○以及住址新富町等資訊,皆與當事人先父在世時曾提及之內容相符,遂委由代書等專業人士釐清,始發現馬場町○○○番地土地應為先祖王○○所有。而其先祖王○○係於民前81年(即西元1831年)7月14日出生,日據時期居住於臺北廳大加蚋堡艋舺北皮寮街三丁目○○番地,民前40年8月5日生一子王○,後於明治40年2月18日逝世,由王○相續臺北廳大加蚋堡艋舺北皮寮街三丁目○○番地之戶主。

 

101年間該馬場町○○○番地土地共有人(現地號為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三小段○○地號土地)未查明共有人王○○是否確為失蹤,亦疏未查明其人戶籍,即以其失蹤行方不明為由,聲請台北地方法院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法院雖有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王○○地址,查詢有無王○○之設籍資料,但因為日據時期地址變更,所以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覆法院查無王○○設籍資料,法院認為王○○確已失蹤行方不明,故以101年度財管字第○○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現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王○○之財產管理人。嗣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宣告王○○死亡,其後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其為被繼承人王○○之遺產管理人,經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繼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准許。

 

嗣因公示催告期間並無人承認繼承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亦無人申報債權,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再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及上開相關民事裁定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原屬被繼承人王○○所有之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三小段○○、○○地號土地為「收歸國有」之登記,而地政事務所亦未發覺其中明顯有誤,也准許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

 

因法院誤將當事人之祖先王○○認定為失蹤人及宣告其死亡,而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先擔任其財產管理人,後再擔任其遺產管理人,嗣後並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將王○○之財產收歸國有,所以當事人王先生乃委託本所提起本件撤銷死亡宣告,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13年度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撤銷該102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准予裁定撤銷,當事人乃據該裁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申請返還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三小段○○、○○地號二筆土地,惟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拒不返還,故本所接續準備提起撤銷土地登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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