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訴訟,分割了共有物,也分割了過去。

10/13星期一,我陪同當事人張先生一同前往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領取房屋權狀。

這棟房子原為張先生與弟弟共有,各持分二分之一。張先生自大學畢業後就赴美留學工作,長年未歸,因此房子一直由弟弟一家居住使用。反而是張先生返台時,無處可住,只能投宿旅館。多年來,兄弟之間因房屋使用問題而關係不睦。

張先生退休後,於106年間專程返台與弟弟協商房屋使用事宜。或許雙方各有堅持,無法達成協議,所以最終仍走上訴訟途徑。經法官多次調解後,雙方達成分管協議:一樓及四樓由張先生管理收益,二、三樓則由弟弟使用,分管期間為七年。

113年3月,分管期間即將屆滿。因雙方就分管協議再度爭執,張先生透過網路找到我,前來諮詢如何處理。

我建議,若欲簡便,雙方是可以續約分管,但這樣只是治標,將來一定會再生爭執。較為根本之道,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由於土地登記在張先生一人名下,所以張先生可以主張補償分割,由張先生以金錢補償弟弟的方式,以取得房屋的全部權利,達到房地合一的最大經濟利用價值。而且經估價師評估,這棟共有的四層樓房屋屋齡已經五十餘年,房屋價值僅約二、三百萬元而已,張先生如要金錢補償,張先生應該可以負擔的起。

起訴後,第一次調解時,對方律師開口補償金卻要六千萬元,主張弟弟對土地也有權利,父親當年購地時僅是借名登記在張先生名下而已,所以開出這個金額,但張先生則認為父親當年是有意交由長子持有,權狀也是父親親手交給他的,地價稅也是張先生繳納,雙方認知落差極大,這也應該就是雙方多年關係緊張的主要原因,雙方各懷委屈。

在調解委員與法官苦口婆心地勸說與斡旋之下,雙方終於達成和解:張先生同意以1550萬元補償弟弟,換得房屋全部權利。

收到法院和解筆錄後,張先生繼續委託我辦理房屋持分移轉登記的地政士業務。約兩週後,中山地政事務所通知領件。

依照之前的約定,我請張先生一起到中山地政事務所,由張先生親自到領件櫃台領取權狀,領到權狀的這一刻,終於徹底解決了橫梗在張先生與弟弟之間四、五十年的爭議。

看著張先生拿著完全屬於自己的房屋權狀,這件訴訟,法院分割了共有物,張先生則分割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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