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昨天114年9月12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件「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訴」二審的更一審判決,這起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當事人陳先生與對造陳○○等人,究竟誰才是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101地號土地的原所有權人「陳超」的合法繼承人。

我方是主張對造陳○○等人是透過虛假訴訟的不正當手段,利用前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確定判決,辦理該土地的繼承登記。當事人陳○○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前案判決,並塗銷陳○○等人、阮○○和陳○○對該土地所做的所有登記,同時確認自己的繼承權 。

這個案件從109年7月30日當事人委任起訴時起,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26日駁回當事人原告之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4月25日駁回當事人的上訴,我們再上訴到最高法院。113年12月14日收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二審判決,發回更為審理,一直到114年9月12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期間經過了五年以上,對當事人及其家人真的是莫大的煎熬,若再敗訴,其家族世居百年以上的日據時期未辦繼承登記之所有土地,就要拱手讓給陳○○等外人了。

當事人很幸運,110年12月8日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接受我們的主張,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二審判決,發回更為審理。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綜合了多項證據,最終判決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原判決,除廢棄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駁回當事人原告之訴的判決外,並接受當事人全部主張,撤銷對造陳○○等人據以辦理取得土地繼承登記的前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確定判決,並判決被上訴人陳○○等人應塗銷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101地號土地的繼承登記、被上訴人阮○○應塗銷該土地上的抵押權登記、追加被告陳○○應塗銷該土地上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做的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確認當事人陳先生對被繼承人陳超即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101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有繼承權存在,判決可謂全面翻轉,最終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原判決。

我在9月9日查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宣判主文後,傳給當事人陳先生,陳先生一時也不敢相信,還請我多次確認,昨天終於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這件「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訴」二審的更一審判決,陳先生一家才終於相信。

雖然對造陳○○等人後續應該還是會上訴,距離判決確定還要一段時間,以及要再花一番功夫,但對當事人陳先生一家而言,目前至少保住了祖產,已足告慰陳氏歷代祖先,五年的煎熬終於過去,遲來的正義,終究還是正義。

#第三人撤銷訴訟
#日據時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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