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假扣押提存的擔保金於一審判決勝訴後,可否轉換為假執行的擔保金?
承辦案件中,有一件原告在訴訟前已聲請法院假扣押,在提存所提存了擔保金340萬元,現在獲得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準備要聲請假執行,只是針對訴訟前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能否在取得一審勝訴判決後,轉為假執行的擔保金?搜尋法院判決書系統並沒有看到相同的案例,所以同一個問題分別詢問了Gemini、ChatGPT以及DeepSeek,三個AI智慧聊天機器人,而三者答覆上,Gemini是認為可以,而ChatGPT以及DeepSeek則認為原則不行。
ChatGPT在回覆時表示,依實務見解與法律原則,二者是不同性質的擔保金,除非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原擔保金轉作假執行之用,並經法院准許,否則不得自行視為可共用,所以進一步詢問有無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等實務見解?ChatGPT回覆表示最高法院在105年度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中指出,假扣押與假執行的擔保金目的不同,應分別提存,但實際檢視最高法院前開民事裁定時,其內容則是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問題,也就是關於裁判費繳納金額的問題,看起來這個應該是ChatGPT的幻覺(這不是真的)⋯⋯。
而DeepSeek雖然也認為假扣押的擔保金與假執行的擔保金二者法律目的不同,原則上無法直接沿用假扣押的擔保金作為假執行擔保金,但提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531條規定嘗試向法院聲請轉換原擔保金,以節省程序成本。這個方向,或許可行,但查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531條的規定,看起來與轉換擔保金無關,不知道DeepSeek如何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531條的規定,推理出可以向法院聲請轉換原擔保金的結論。
或許日後再遇有已聲請假扣押的本案訴訟時,就是否願意供擔保後假執行的聲明,要提出已聲請假扣押,請求法院同意以假扣押擔保金轉換作為假執行擔保金的主張,以避免日後再發生同樣問題。
以下是與Gemini、ChatGPT以及DeepSeek三個AI智慧聊天機器人的實際問答,供大家參考。
詢問:債權人於113年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並依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存假扣押擔保金340萬於法院提存所。今114年債權人取得法院第一審勝訴判決,法院判決記載債權人得提存340萬元的擔保金後,先行假執行,請問債權人還要再提存一筆340萬元的擔保金,才能聲請法院假執行嗎?
Gemini回覆: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債權人已經在113年為了聲請假扣押而向法院提存了340萬元的擔保金。現在,114年債權人取得了第一審勝訴判決,並且判決中載明債權人可以提存340萬元的擔保金後先行假執行。
針對這個情況,債權人不需要再提存一筆340萬元的擔保金才能聲請假執行。
以下是解釋:
• 假扣押擔保金的目的: 假扣押的擔保金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將來可能因為假扣押而受到的損害。如果債權人最終敗訴,債務人可以從這筆擔保金中獲得賠償。
• 假執行擔保金的目的: 第一審勝訴判決宣告可以假執行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這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將來如果在上訴審獲得勝訴判決,可以獲得因假執行所受損害的賠償。
• 本案的情況: 在您的案例中,法院在第一審勝訴判決中允許債權人「得提存340萬元的擔保金後,先行假執行」。這裡指的擔保金應當是指先前為了假扣押所提存的那筆擔保金。法院的判決通常會考量到債權人已經為了保全程序(假扣押)提供了擔保,因此在允許假執行時,不會要求再重複提存相同金額的擔保金。
因此,債權人應持憑法院的第一審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假執行,並說明先前已提存的340萬元假扣押擔保金即可。
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最好還是向當時辦理假扣押和現在審理假執行的法院承辦股書記官確認,他們會根據具體的案情和判決內容給予最準確的指示。
ChatGPT回覆:
在您描述的情況中,債權人已經於113年聲請假扣押,並依裁定提存了340萬元假扣押擔保金。到了114年,債權人取得法院第一審勝訴判決,且法院判決載明債權人「得提存340萬元擔保金後,先行假執行」。
這裡的關鍵問題是:假扣押的擔保金能否視為假執行的擔保金,是否可互相替代或抵用。
實務見解與法律原則:
1. 假扣押的擔保金與假執行的擔保金,法律上是不同性質的擔保金:
o 假扣押擔保金是為了避免濫用保全程序,保障債務人權益;
o 假執行擔保金則是保障債務人於假執行期間可能發生的損害。
2. 即使兩者金額相同(皆為340萬元),除非法院明確准許以原提存的擔保金共用或移作假執行之用,否則實務上仍需另外提存一筆新的擔保金。
3. 在您提供的情況中,判決明文記載「得提存340萬元後,先行假執行」,表示這是針對假執行程序所要求的新提存義務。
結論:
是的,債權人仍須再提存一筆340萬元的擔保金,才能依法聲請法院准許「假執行」。除非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原擔保金轉作假執行之用,並經法院准許,否則不得自行視為可共用。
進一步再問:有無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等實務見解?
在您所描述的情況中,債權人於113年聲請假扣押並提存了340萬元擔保金,後於114年取得第一審勝訴判決,法院判決載明「得提存340萬元擔保金後,先行假執行」。此處的關鍵在於:假扣押的擔保金是否可以用於假執行。
法院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假扣押與假執行所需的擔保金性質不同,原則上不能互相替代。例如,最高法院在105年度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中指出,假扣押與假執行的擔保金目的不同,應分別提存。
然而,實務上也有法院認為,若債權人已提存的假扣押擔保金金額與假執行所需擔保金相同,且債權人聲請將原擔保金轉為假執行之用,經法院准許後,可以免除再次提存的必要。但此需法院明確裁定准許,並非自動適用。
結論
因此,除非法院明確裁定准許債權人將原提存的340萬元假扣押擔保金轉為假執行之用,否則債權人仍需另行提存一筆340萬元的擔保金,才能聲請法院准許假執行。
建議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將原提存的假扣押擔保金轉為假執行之用,並視法院裁定結果而定。
DeepSeek回覆: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在假扣押與假執行程序中提供的擔保金是否需「重複提存」,需依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 假扣押與假執行擔保金的性質不同
• 假扣押擔保金(340萬元):
此為債權人於「訴訟前或訴訟中」為保全將來執行,向法院聲請凍結債務人財產時所提存的擔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6條)。其目的是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可能遭受的損害。
• 假執行擔保金(340萬元):
此為債權人於「取得勝訴判決後」,為提前強制執行判決內容(如查封財產)而需提存的擔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391條)。目的是擔保債務人因假執行錯誤所受損害。
兩者法律目的不同,原則上無法直接沿用假扣押的擔保金作為假執行擔保。
2. 是否需要「再提存一筆340萬元」?
• 若判決未准許「轉換」擔保金:
若第一審判決僅載明「債權人得提存340萬元後假執行」,但未明確允許將原假扣押擔保金「轉換」為假執行擔保金,則債權人原則上需另行提存一筆新的340萬元,才能聲請假執行。
• 例外:聲請擔保金轉換: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將原假扣押擔保金轉為假執行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531條)。若法院核准,則無需重複提存。但此需經法院審查,非自動適用。
3. 實務建議
• 檢視判決主文:
確認判決是否提及「原假扣押擔保金得供假執行使用」。若有,則可能無需再提存;若無,則需另行提存。
• 向法院聲請轉換:
即使判決未明示,債權人仍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將原擔保金轉為假執行擔保,並附理由說明(如擔保金額相同、無損債務人權益)。若法院同意,可省去重複提存。
• 提存所程序:
若需另行提存,須依《提存法》向同一提存所辦理,並將假執行擔保金專戶註明案號及執行名義。
結論
依問題描述,若判決僅要求「提存340萬元後假執行」且未允許沿用原擔保金,則債權人原則上需再提存一筆340萬元才能聲請假執行。但可嘗試向法院聲請轉換原擔保金,以節省程序成本。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判決內容並提出適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