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變賣成屋陷阱多!財部提醒:持有期不能併計 小心想避稅反遭補45%重稅
民眾個人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跟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於興建完成辦理登記之前,再有償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予他人時,「視同交易」已登記之成屋,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因為預售屋還沒有完成,應該是沒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所以所得額就是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原契約買賣價金),然後按簽約時至轉讓時之期間長短,計算應納稅額,亦即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20。
而預售屋從建商取得建照開始出售,到興建完成辦理保存登記及移轉,幾乎不會超過5年,所以個人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其適用稅率不是百分之45,就是百分之35,適用的都是高額稅率。
很多案件當事人為減輕房地合一稅的負擔,誤以為期間是從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時起,加上交屋後期間,期間會併計,等到交屋後一、二年,也就是超過五年後,就可以適用百分之20之稅率,但沒有想到完成交易後,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才發現其應納稅額是按成屋實際持有期間來算。
這則新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有詳細說明,預售屋交易的是「權利」,而成屋交易的是「房地所有權」,兩者交易不同,持有期間不能合併計算。民眾個人在出售房屋時,應事先了解,不可不慎。
只是另一個問題,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有沒有所得稅第14條之4第3項「(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之適用?
依據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針對「調職、非自願離職」適用20%稅率的要件,明文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個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
財政部認為預售屋在轉讓當下,僅為「權利」的移轉,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亦無門牌編釘,因此在物理與法律上,買受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的程序,既然無法設籍居住,自然無從認定是為了「在工作地居住」而購買,進而剔除20%優惠稅率的適用,回歸短期持有的45%(2年內)或3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只是民眾個人如果可以證明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其居住所、生活、經濟活動重心就在轉讓的預售屋區域內時可以適用嗎?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財產權保障,這個問題在行政救濟時,應該是有爭執的空間!
#房地合一稅
#預售屋轉讓
#持有期間
#非自願離職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