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交通)相關問題

問:

 

本人要上訴交通法庭 聲明異議

本人住台北縣中和

但是開立罰單是在台北縣永和

1.該去哪個法院寫狀紙呢?

2.相關費用?

3.上法院時的回答注意事項?

 

答:

 

你對交通裁決書不服,可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你住中和,所以應該是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若是台北市的交通裁決書,管轄法院可能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亦有可能是士林地方法院,所以你要看裁決書上面的記載,它會說明應向何法院聲明異議。

 

交通異議事件,其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所以是不用繳裁判費用。而上法院問答時,就是看你主張異議的理由是否有理,建議你先用成書面,開庭時作為詢答參考,以免一時緊張,就忘記回答的重點。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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