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有哪些注意事項?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遺產繼承/中正區遺產繼承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地政局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土地登記簿註記為未辦繼承而列管之案件,其權屬雖然是明確的,地政機關亦會通知繼承人來辦理,然而因繼承人眾多且屬公同共有之情形,通常繼承人不願出面辦理,倘若無人出面整合實難活化利用。

 

另外一種未辦繼承土地的類型,則是日據時期遺留下來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除了因年代久遠,後人不知悉其為土地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外,主要原因是日據時期繼承法規、習慣與現今不同,繼承人為何人多有爭議,且事實往往不明確,甚至有戶政與地政登記姓名錯誤、住所地址不符情形,諸如家產與私產之繼承人順位?媳婦仔身分有無轉換為養女?對養家、本家有無繼承權等?須要遍查日據時期戶籍簿、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及國史館相關資料等,才能勾稽釐清,讓土地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申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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